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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監管的任務?

一、企業監管的任務?

企業監管是以企業的目標為導向,執行企業管理職能的系統活動,所以,企業管理的任務就是綜合的運用企業管理的各種職能的過程。企業管理必須承擔和完成以下三項相關的重要任務。

(1) 企業取得經濟效益。

  企業是一個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必須用自己的經濟成果為社會創造財富,增加積累,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作出貢獻,只有這樣才能證明企業在社會上存在的必要性和價值,所以,企業管理的任務是應當始終把經濟上的成效放在首位,應當盈利。

    (2) 管好人,用好人。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管理好各種資源,其中最重要的資源是人力資源,這是企業活力的源泉。企業管理要重視人的因素,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發揮員工的智慧和創造力,所以,企業管理的任務是,要使員工的工作富有活力,使員工有成就感,并在物質上和精神上得到相應的滿足。

    (3) 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是社會的一部分,其行為必須符合社會的價值觀、倫理道德、國家法律和社會期望,企業在為社會服務、創造經濟成就的同時,還要承擔推動社會進步的責任。所以,企業管理的任務是要關注企業對社會的影響,并對社會承擔責任。

二、如何從嚴監管企業?

第一、加強安全風險研判。針對各類風險交織疊加、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聚焦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及時發出風險預警和安全提示。

第二、推動安全責任落實。針對疫情防控條件下,復工復產所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區和各行業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以“一行業一規范、一企業一方案”的原則,分類制定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和規范指引,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對于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臨時集中居住的商貿等企業,要加強消防安全巡查,保持疏散通道暢通,規范用火用電和用氣管理等。

第三、強化安全專項治理。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十五條硬措施”等要求,扎實推進安全專項治理,化解各類安全風險,全力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

三、電力監管機構如何對電力企業監管?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供電監管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并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二)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8%;

  (三)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一)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監測點;

  (二)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帶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臺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數據庫。

  供電企業發現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受電工程設計,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標準咨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并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躉購轉售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準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于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躉購轉售電單位簽訂供用電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供電。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采取便于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沒有能力對其供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電監會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四、企業監管類型有哪些?

企業管理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人力資源管理;

二、行政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銷售管理;

五、市場管理;

六、倉庫管理;

七、生產管理;

八、采購管理;

九、IT管理;

十、其它還包括:售后服務、車輛、項目開發等方面管理。

五、化工企業監管方案?

加強危險化學品源頭管控,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實現源頭治理、關口前移。

科學規劃布局化工產業,貫徹落實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動計劃,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推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

六、企業食堂價格誰來監管?

企業食堂的價格可以由公司直接監管。

七、藥品生產企業歸誰監管?

一是明確國家藥監局主管全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是國家藥監局核查中心組織制定藥品檢查技術規范和文件,承擔境外檢查以及組織疫苗巡查等,分析評估檢查發現風險、做出檢查結論并提出處置建議,負責各省級藥品檢查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指導和評估。

  三是國家藥監局信息中心負責藥品追溯協同服務平臺、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和管理,對藥品生產場地進行統一編碼。

  四是堅持屬地監管原則,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承擔藥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等工作。

八、國有企業監管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產權關系,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 企業財產即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四條 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旨在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監督機構的職責、企業的權利和責任,理順企業財產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分工監督和企業經營的相互關系。

第五條 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第六條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屬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屬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第八條 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自主經營,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九條 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企職責分開;

(二)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

(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四)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用于資本的再投入;

(五)資本保全和維護所有者權益;

(六)企業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分級管理和分工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財產管理法規和制定企業財產管理規章、制度;

(二)匯總和整理國有資產的信息,建立企業財產統計報告制度,并納入國家統計體系;

(三)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制定企業財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從總體上考核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設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地方管轄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行政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對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和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督的地方管轄的企業實施分工監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督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議,或者決定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三)商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需報國務院審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審手續;

(四)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第十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總公司對其所屬企業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或者批準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三)商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人員組成;

(四)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監督的企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機構),對省級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監督的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實施分工監督。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權。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監事會是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

第十八條 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對所監督的企業派出的監事會,其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委派和聘請:

(一)監督機構委派的代表;

(二)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銀行派出的代表;

(三)監督機構聘請的經濟、金融、法律、技術和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

(四)監督機構聘請的被監督企業的領導人和企業職工代表;

(五)監督機構聘請的其他人員。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機構派出的監事會,其成員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委派和聘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由不少于5人、不超過1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監督機構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監事會主席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維護所有者的權益;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熟悉有關業務,有10年以上的從業經驗。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經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或者經廠長(經理)簽署的企業財務報告,監督、評價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廠長(經理)和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三)對廠長(經理)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評價和記錄,向派出監事會的監督機構提出對廠長(經理)任免(聘任、解聘)及獎懲的建議;

(四)根據廠長(經理)的要求,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經監事會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或者應廠長(經理)的請求,監事會可以舉行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其主持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當建立會議記錄。

監事會決議應當由監事記名表決,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對派出的監督機構負責,并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事必須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監事不得泄露被監督企業的商業秘密。

除被聘請擔任監事的企業領導人和職工代表外,監事不得兼任被監督企業的任何職務,不得接受被監督企業的任何報酬。

第二十五條 監事均為兼職。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必要的開支,由派出的監督機構支付。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及其監事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權。

第四章 企業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

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

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對經營業績顯著的廠長(經理),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已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當將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指標納入承包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承租方應當依照有關租賃經營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租賃期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租金,并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向個人、私營企業、境外投資者等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

第三十八條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或者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或者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對其他企業的投資或者對境外的投資及其收益狀況,并及時足額收取應當分得的利潤。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并按照規定填報報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對企業財產流失的總體情況不掌握、不反映、不提出相應建議的;

(二)在組織開展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中,濫用職權,處罰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超越權限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 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對被監督企業財產流失的情況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超越權限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三條 審批企業產權變動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批準企業產權變動的;

(二)審批企業產權變動不當,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

(三)在審批企業產權變動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及其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改組監事會,免去或者解聘有關的監事: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事會或者監事職責的;

(二)超越監事會或者監事職權,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三)泄露企業商業秘密,利用監事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業的報酬或者收受財物的。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廠長(經理)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免除(解聘)其職務,或者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一)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兩年虧損,虧損額繼續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賃、股份制改組、聯營或者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以及向境外投資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企業財產的;

(三)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向境外投資,未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未及時足額收取應得利潤,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的;

(四)擅自轉讓企業產權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以及不如實填報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原則適用于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金融企業。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發布前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文件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企業歸哪個部門監管?

不一定,具體要取決于這個企業是哪門類的。

在我國,工業企業都是分門類的。比如輕工業,也就是食品類,還有機械,冶金,紡織,煙草,建材類等。比如說,如果某企業是熱電生產聯營的,那么他們的主管部門主要由住建局監管。

而如果某企業生產啤酒或者白酒的,那么他們的主管部門主要就由工業局和市場監管局監管。

十、企業監管級別怎么判斷?

企業監管不分級別,都是一視同仁的。但是在特殊時期對重點企業監管頻次和力度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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