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一個系統集成工程師
1:通常計算機以及網絡基礎理論,熟悉網絡技術系統基礎。 2:精通網絡設備調試技術,服務器調試技術,基礎應用平臺調試技術或其中之一。3:精通網絡平臺設計,服務器平臺設計,基礎應用平臺設計或其中之一。 4:良好的口頭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5:較高的計算機專業英語水平。6:良好的人際交流能力和與他人協同工作能力。7:在壓力環境下現場解決問題的能力。 8:廣博的知識面。系統集成涵蓋的范圍很廣,工程師應該一專多能,一精多通。
這是某公司招系統集合工程師的要求,可以當參考:
崗位職責:1、在技術總監的領導下工作,對系統集成項目的售前技術支持工作負責;2、系統集成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質量計劃的編制;3、系統集成施工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圖紙的編制;4、系統集成施工項目的技術支持工作;5、系統集成智能化項目與設計單位、業主單位的技術溝通;6、系統集成項目技術標書的編制;7、系統集成項目設備詢價,項目預算的編制;8、技術總監交辦的其他工作;
崗位要求:1、大專以上學歷,計算機相關專業; 2、精通cisco全系列產品,具有CCIE、CCNP等網絡技術資格證書優先; 3、具有500萬合同額以上大型網絡系統集成方面的項目工作經驗,擔任過網絡系統集成項目經理或高級網絡系統工程師職位的經歷 4、了解交通智能化集成系統,3年以上系統集成項目經驗5、具有網絡技術售前支持能力,能夠獨立提供解決方案,具有技術培訓能力 6、良好的售前文檔編寫能力和口才7、具有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
請問智能建筑系統集成商資質有無分等級
一、 總 則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管理,根據建設部門
[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部[1997]290號文《建筑智能化系統工
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專業特點制定本標準。
(二)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條件和相應的承擔業務范圍應當符合本標準。
二、 資質標準 (一)系統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標準:
1、必須具有建筑甲級工程設計資格;
2、在設計技術上,具備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總體負責與組織協調、實施的實力;
3、有固定的設計場所,有較先進的設計技術裝備手段,具有用CAD技術完成設計全過程的能力;
4、已完成三項以上具有相應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項目,運行良好,驗收合格;
5、具備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對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服務體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計劃、技術、經
營、財務等管理制度;
6、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各種專業人員的總數不少于30名。各種專業子系統(自控、通信、
廣播音響、消防、保安、衛星接收閉路電視、綜合布線、網絡等)人員齊全,結構合理。其中每種專業
子系統至少有兩名主持過該專業子系統單項工程設計的高級工程師。必須配備兩名以上智能化 系統集
成總體設計師。
7、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系統集成商及子系統集成商資質標準:
1、本款中系統集成商指在工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和指導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工作或系統承包單
位;本款中子系統集成商是指從事單項系統工程深化設計及子系統承包的單位。
2、系統集成商
(1)凡在國內注冊,并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業務達三年以上的單位有申報資格;新成立的單位在相
應條件具備的情況,可先申報暫定資質。
(2)具有實施兩個500萬元以上的智能化系統工程項目的成功實例,五個以上子系統工程項目的設
計、安裝、調試并經過一年以上的運行,并證明質量優良的工程實例;
(3)具有至少五個以上子系統(其中必須具備網絡專業)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每個子系統必須有兩
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的主持過該專業單頃工程設計的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必須配備至少一名智能化
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還應具有相應的工程管理人員和預決算人員。
(4)專職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 名,各種專業人員的結構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6)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技術裝備,具有用CAD完成設計過程的能力。
3、子系統集成商 僅執業單項專業子系統承包的單位申請子系統集成商資質,其技術人員總數不
少于20名;有三個以上該專業子系統優良工程業績;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其他條件與系統
集成商相同。
三、承擔任務范圍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工程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
系統工程總體設計和各子系統深化設計,對工程整體負責。
(二)持有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
或系統工程實施。
(三)持有子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子系統工程
設計或子系統工程實施。
四、 消防專業設計證書及專項資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建設部(公通字[1997]60號)文件執行。
五、附則
(一)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標準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